股票被私募举牌「又有私募冠军栽了举牌退市股出事后最新进展来了」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634更新:2022-09-04 23:26:06

还记得3年前,因欺诈发行退市的欣泰电气吗?

从2015年欣泰电气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到2017年终止上市及摘牌,一只私募“敢死队”在这期间两次举牌欣泰电气,提供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因此“躺枪”。

2018年初,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将这家私募和信托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基金君最近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不少投资者起诉欣泰电气的案件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一类投资者的起诉案件目前已经完成二审,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必须给说法!

具体是怎样的呢?请听基金君细细道来……

“踩雷”欣泰电气的私募是谁?

说到2016年两次举牌欣泰电气的私募和相关信托产品,大家一定不陌生。

对,它就是创世翔。2009年成立,2013年以超120%的收益,力压当年徐翔90%的收益,登上私募冠军宝座。随后再次以超300%的收益卫冕2014年冠军,成为私募界首个两连冠。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创势翔便因踩雷欣泰电气巨亏2个亿,随后销声匿迹。

根据欣泰电气2016年的财报显示,在2016年的十大流通股名单中,创世翔旗下的2只私募产品,以及创世翔控制的3只信托产品就占据了5个席位,共持有4.58%的股份。

据当时的公告显示,即使在2015年7月,欣泰电气已经发布了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告之后,创世翔仍然通过旗下16只私募产品、信托计划两次举牌欣泰电气。

随着监管趋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采取退市处理。

欣泰电气走上退市之路后接连出现十几个跌停,股价从14.55元一路下行,最后以1.48元的股价退市。

而创世翔创始人黄平却以损失近2亿元收场,随后导致产品触及清盘线,投资人要求赎回等。

同年11月,创势翔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罚没超8000多万元。

2019年5月,中基协宣布注销20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就包括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昔日私募冠军创势翔已经正式从江湖消失。

信托计划持有人打响“财富保卫战”

虽然欣泰电气已经于2017年8月28日终止上市及摘牌,但是24万股民的财富就此灰飞烟灭,让人痛心不已。

然而,无论是散户还是私募产品的持有人,都只能默默接受这样的结局。

在这场财富保卫战中,信托计划的持有人似乎却见到了一线生机。

2018年1月,赵姓投资者诉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下称“粤财信托”)、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创势翔)信托纠纷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判决结果并未在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但是基金君从近日发布的二审判决来看,在一审判决中,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赵姓投资者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粤财信托公司履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由赵姓投资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行负担相关损失。

显然,赵姓投资者并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继续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财信托因未履行“亲自管理”义务被起诉

裁判文书上显示,赵姓投资者是以粤财信托公司违反信托法规定的亲自管理义务和信托合同约定的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提起的本次诉讼。

赵某认为,在明知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且有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两次举牌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过错等为由,要求粤财信托公司和创势翔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重点来了,在这场财富保卫战中,投资者是根据信托法中规定,认为粤财信托没有履行亲自管理义务,同时也违背了信托合同中的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所以才提起了诉讼。

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广州中级法院支持了赵姓投资者的起诉请求。

广州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未查清粤财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有否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有否履行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是否存在违约并导致赵建损失。而这些问题均是是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也是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

因此,广州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州中级法院追问四大问题

在庭审中,粤财信托公司抗辩所有信托管理事务均为亲自执行,其已恪尽职守,履行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违约,认为赵建主张的损失金额计算有误且与其无关。

而创势翔公司直接“甩锅”给粤财信托,称其不是信托合同的相对方,其已尽到投资顾问的谨慎勤勉义务进行抗辩。

因此,广州中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追问四大问题:

问题一:粤财信托能否举证推翻原告的举证并佐证其抗辩主张?

具体而言,赵建一审已举证证实其投资损失,并提供了中国证监会【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粤财信托公司未履行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及恪尽职守的管理职责。

该处罚决定书虽然处罚的对象是创势翔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但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部分认定“包括‘粤财信托·创信研究’等37个信托计划、私募产品的投资顾问或者产品管理人为创势翔公司;上述产品的基金经理为黄平,产品的投资决策和交易决策由创势翔公司和黄平作出;上述账户交易品种的选择、决策制定、下单操作等均由创势翔公司全权负责,产品账户交易的电脑MAC地址与创势翔公司电脑的MAC地址比对高度重合”。

至此,赵建已就其主张完成了基本举证责任,而粤财信托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是否提供了足以推翻前述认定的证据以佐证其抗辩主张?

问题二:粤财信托在明知欣泰电气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两次举牌。该行为是否符合“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的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为此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法院认为,本案粤财信托公司在欣泰电气已先后于2015年7月15日、11月27日、12月10日三次发布公告,承认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甚至在欣泰电气于2016年2月29日再次发布关于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之后,仍然两次举牌大量购入欣泰电气股票,此举是否具有合理性并符合信托目的?是否有悖其依约所应承担的“谨慎”管理义务?

问题三:一审判决中,否定原告提出的粤财信托未履行信托管理义务的主张,理据是否充分?

广州中级法院表示,在粤财信托公司未向委托人赵建告知持仓情况的前提下,仅以赵建当时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及信托合同未约定该类股票不能作为投资对象为由,否定赵建提出的受托人未依约履行信托管理义务的主张,理据是否充分?

问题四:原告和被告之间关于“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认定是否一致?

广州中级法院表示,尽管赵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尾部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但赵建依法承担的风险是否包括该申明书约定的“管理风险”即受托人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如果包括,相关约定是否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其效力如何?一审判决同样未作分析甄别。

除此之外,还有一位郭姓投资者也将粤财信托以及其投资人一并告上了法庭,广州中级法院也同样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要求一审法院重新查明——粤财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有否尽到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有否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是否存在违约并导致郭姓投资者损失。

后续如何,基金君和大家一起拭目以待……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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